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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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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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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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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支付了拖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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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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