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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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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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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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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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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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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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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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