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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同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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