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并取得了谅解,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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