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盗窃数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索某某不起诉。 扣押清华同方白色平板电脑一台、oppoA57手机一部、vivo v3手机一部,苹果6s玫瑰金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作案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分析,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动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应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系初犯、认罪、退赃、退赔,悔罪态度诚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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