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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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门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其连襟雷某某想要承包花海中央城5号楼、13号楼、16号楼钢筋工程的要求与陈某某沟通后,陈某某考虑到之前已投入大量资金,考虑杨某某在工程项目中股东身份和地方影响力,与雷某某以每平米53元的价格签订了花海中央城5号楼、13号楼、16号楼钢筋工程承包合同。在实际施工中陈某某将此工程交由衡某某、黎某某、雷某甲施工,并协调雷某某、衡某某、黎某某等人,让衡某某、黎某某与雷某某签订每平米46元的价格签订钢筋工程承包合同,致使雷某某在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从工程项目中赚取每平米7元的差价,共获利148000元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要求陈某某让其连襟雷某某参与工程并赚取差价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实现的,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门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其连襟雷某某想要承包花海中央城5号楼、13号楼、16号楼钢筋工程的要求与陈某某沟通后,陈某某考虑到之前已投入大量资金,考虑杨某某在工程项目中股东身份和地方影响力,与雷某某以每平米53元的价格签订了花海中央城5号楼、13号楼、16号楼钢筋工程承包合同。在实际施工中陈某某将此工程交由衡某某、黎某某、雷某甲施工,并协调雷某某、衡某某、黎某某等人,让衡某某、黎某某与雷某某签订每平米46元的价格签订钢筋工程承包合同,致使雷某某在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从工程项目中赚取每平米7元的差价,共获利148000元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要求陈某某让其连襟雷某某参与工程并赚取差价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实现的,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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