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立即向互助县公安局报警自首,拨打120及时抢救伤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都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予以谅解,并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共和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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