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交通肇事案)(尹某某)(公开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确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本案系过失犯罪;3、死者与被不起诉人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良好,死者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公交公司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立即向互助县公安局报警自首,拨打120及时抢救伤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都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予以谅解,并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共和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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