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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富的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涉案事故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黄寅仙“驾车时,在路口违法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黄寅仙“的行为对发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寅仙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书还载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现大地财险公司上诉认为涉案车辆无责,不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黄寅仙并未对上述事故认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大地财险公司也没有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故认定书,故就本案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依据该认定书确认黄寅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由大地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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