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应交付符合质量约定的房屋。对于购房者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拒收房屋,本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负有瑕疵担保之义务,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之目的,则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房屋出现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且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亦可拒收房屋。然对于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所购房屋已达到严重影响使用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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