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情节轻微。同时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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