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获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微,系******病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真诚悔罪,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改表现,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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