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某某肇事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部分经济赔偿,据此,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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