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协助抢救伤者,后又到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真诚悔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民事赔偿已处结,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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