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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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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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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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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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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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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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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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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强某某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有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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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因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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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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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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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有积极退赔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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