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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