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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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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恶意欠薪、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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