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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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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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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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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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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与被害人系同一家庭成员,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被害人家属及健在的母亲、兄妹等亲属共同出具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从轻处理,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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