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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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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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