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武汉XX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均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可。证据五能证明原告1992年至2000年期间系原冶炼厂停薪留职人员,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性,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谈某某1979年9月到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铸造厂(后该厂更名为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工作,原告谈某某1992年办理了停薪留职,1997年5月19日谈某某以谭某某名字与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9月27日,谈某某又以谭某某名字与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暨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支付的18,827.20元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原告与两被告均认可谈某某与谭平系同一人。2002年10月22日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因经营不善,由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裁定破产,武汉XX拍卖有限公司受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将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的办公楼、厂房及机器设备等以40万元拍卖给被告武汉XX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7月原告因存在漏缴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经原告谈某某多方找两被告反映情况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武汉XX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均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可。证据五能证明原告1992年至2000年期间系原冶炼厂停薪留职人员,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性,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谈某某1979年9月到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铸造厂(后该厂更名为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工作,原告谈某某1992年办理了停薪留职,1997年5月19日谈某某以谭某某名字与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9月27日,谈某某又以谭某某名字与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暨给予经济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支付的18,827.20元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原告与两被告均认可谈某某与谭平系同一人。2002年10月22日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因经营不善,由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裁定破产,武汉XX拍卖有限公司受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将武钢武汉XX实业公司冶炼厂的办公楼、厂房及机器设备等以40万元拍卖给被告武汉XX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7月原告因存在漏缴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经原告谈某某多方找两被告反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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