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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 审判员  聂建明 书记员: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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