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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