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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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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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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其某某故意伤害案)_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其某某与同案犯阿某某、伦某某、次某某经事先商量,与被害人格某某发生争执并造成格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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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某故意伤害案)_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其某某与伦某某、次某某经事先商量,与被害人格某某发生争执并造成格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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