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其某某与同案犯阿某某、伦某某、次某某经事先商量,与被害人格某某发生争执并造成格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其某某与伦某某、次某某经事先商量,与被害人格某某发生争执并造成格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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