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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