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雇于车某某采取在闲鱼APP上发布虚假二手电脑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做诱饵诱骗受害者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但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雇于车某某采取在闲鱼APP上发布虚假二手电脑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做诱饵诱骗受害者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但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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