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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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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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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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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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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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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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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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