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之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犯罪前科记录,认罪认罚,故作相对不起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犯罪前科记录,认罪认罚,故作相对不起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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