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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嘉某金属制品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长期固定在上诉人处工作,由上诉人对其进行管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故上诉人关于双方是雇佣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受伤后,关于双方是何种关系,是否为工伤,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上诉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虽主张并不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工资发放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部分医疗费用的票据已经通过合作医疗进行了报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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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嘉某金属制品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长期固定在上诉人处工作,由上诉人对其进行管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故上诉人关于双方是雇佣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受伤后,关于双方是何种关系,是否为工伤,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上诉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虽主张并不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工资发放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部分医疗费用的票据已经通过合作医疗进行了报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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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嘉某金属制品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长期固定在上诉人处工作,由上诉人对其进行管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故上诉人关于双方是雇佣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受伤后,关于双方是何种关系,是否为工伤,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上诉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虽主张并不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工资发放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部分医疗费用的票据已经通过合作医疗进行了报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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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嘉某金属制品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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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长期固定在上诉人处工作,由上诉人对其进行管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故上诉人关于双方是雇佣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受伤后,关于双方是何种关系,是否为工伤,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上诉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虽主张并不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工资发放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部分医疗费用的票据已经通过合作医疗进行了报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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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嘉某金属制品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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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长期固定在上诉人处工作,由上诉人对其进行管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故上诉人关于双方是雇佣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受伤后,关于双方是何种关系,是否为工伤,相应赔偿项目及数额已经过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上诉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虽主张并不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但上诉人并未提供工资发放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部分医疗费用的票据已经通过合作医疗进行了报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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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东段鑫大陈废品回收站与刘淑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中上诉人霸州市东段鑫大陈废品回收站主张被上诉人的伤当时是皮外伤,因为被上诉人不遵医嘱,不住院治疗,导致伤情恶化,责任应由其自己负责。但其在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相反被上诉人刘淑芝却在二审中提交了在其受伤后前往治疗的霸州市胜芳镇中口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以及做完截指手术后前往输液的霸州市东段乡西王家堡村卫生所开具的输液证明。上诉人在审理中虽陈述该诊断证明及病历是后补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被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由于该证据又有效的反驳了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伤情恶化是由于其自己不遵医嘱的原因之抗辩理由,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应从新确认被上诉人应得的赔偿数额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为合法的用工单位,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同时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其工伤事实认定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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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蔡坤、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蔡坤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公司胜芳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公司胜芳营销服务部应在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及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坤作为雇佣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先期支付的医疗费75948.32元,原告应予以返还。霸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是在司法鉴定人审核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书面材料及MRI片子之后,并对原告进行查体后作出,报告中准确描述了检查原告颈椎、双上肢肌力及双手握力、唇部伤口及牙齿缺失的结果,注明了原告牙齿缺失的部位及数量,该鉴定结论书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公司胜芳营销服务部对霸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不认可,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申请理由,故本院驳回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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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房利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杨明明、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张某某驾驶蒙D×××××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未上不计免赔),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应根据被告张某某的责任免赔15%,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的损失以及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被告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及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作为雇佣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7611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16天计800元;误工费按河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为46134元÷365天×146天计18453元;护理费为37元×16天计592元;残疾赔偿金为8081元×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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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长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其代表受害人家属与姜长生及其司机贾志军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取和保管损害赔偿金,既无国家相关部门授权,亦无法律依据。姜长生已向永清县交警大队交纳的赔偿金可要求退还。若受害者的家属即权利人出现,姜长生可直接向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履行赔偿义务,并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综上,人保财险霸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1)霸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姜长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上诉人姜长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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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胜某某中和塑料镀膜厂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在劳动中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错误,未说明具体项目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霸州市胜某某中和塑料镀膜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 代理审判员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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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李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闫利宁驾驶上诉人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所承保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金卫江驾驶的冀R×××××号小轿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李发永、金卫江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卫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利宁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发永无事故责任。对于对于本次事故中被上诉人金卫江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依法应予以赔偿。事故中死者金卫江登记的信息显示其系永清县韩村镇韩村人,但“韩村”村系韩镇镇政府所在地,金卫江应为韩村镇居民,其收入和消费支出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此原审法院按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计算金卫江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上诉人人保财险唐县支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按2012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计算金卫江死亡赔偿金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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