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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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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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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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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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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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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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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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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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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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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董某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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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岳保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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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和救助伤者,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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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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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乐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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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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