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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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