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认罪认罚,具备自首、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取得陈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系初犯,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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