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故意伤害案53号)(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而本院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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