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7号)(金某某)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1号)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杨某某无犯罪前科,初犯,认罪认罚,且其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已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在案中起次要作用,且本案是因婚姻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