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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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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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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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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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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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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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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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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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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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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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