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成福林)(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菜刀、木板系作案工具,存放于本院物证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