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属在校**,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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