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伊可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可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庭审前被告人伊可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伊可可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

哈银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银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哈银兵主动投案并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哈银兵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银兵在庭审中又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根据被告人哈银兵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又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阅读更多...

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的结果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前,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凯某及被害人吐某的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目前已按照约定部分履行完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依照 ...

阅读更多...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驾驶新AFXXXX号轻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得知路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候处理,积极求助亲戚朋友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害人马某某的外甥,二人系近亲属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处理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霍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及伊犁州肇事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向王某某送达,其未提出异议。其提出被害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对其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情节均已客观认定,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

曾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曾某某关于其与被害人马海龙系雇佣被雇佣关系,被害人马海龙应承担一定的过程的责任,至少应承担50%;认定护理费过高及没有认定上诉人与马海龙的合伙关系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凡所提其与被害人马海龙系雇佣被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并无不当,故其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对其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已做充分考虑,其关于量刑过重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