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日常矛盾引起,情节一般,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日常矛盾引起,情节一般,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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