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血液中的酒精含达到131.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较低,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相关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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