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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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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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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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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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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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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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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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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戴某某赔偿给鲁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58000元。鲁某某表示对戴某某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政策,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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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与被害人蒋某乙在互相推桑过程中,导致蒋某乙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与护理费,取得了其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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