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熊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