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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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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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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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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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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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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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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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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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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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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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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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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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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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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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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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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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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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