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部分赔偿,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协议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小某尚未赔偿被害人龚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贵南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交代,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亲属所有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醉酒肇事,且开车时违章使用手机,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某系初犯,犯罪后自首,且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查辩护人辩称属实,本院采纳对被告人朱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由于被告人朱某醉酒驾车造成严重事故,故对其不适宜判处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单位全额赔偿被害人亲属所有经济损失,酌情对被告人冯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具有前科,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先期赔付被害人的亲属10万元,并还在积极努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且已部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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