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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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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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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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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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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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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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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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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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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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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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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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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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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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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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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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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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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主动投案,退还了被害人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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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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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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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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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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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4次盗窃系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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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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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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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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