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亦具函表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故可以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已具函表示愿意对被告人雷某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雷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雷某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其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建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建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区支公司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麓区支公司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2016)湘0111刑初7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啸弘 审 判 员 刘耀武 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 书记员:冯寒煜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建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建军已与被害人倪××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其所在基层组织已具函表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故根据被告人王建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所具备的帮教条件,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建军系自首;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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