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龙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时公司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德公司对龙某某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龙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司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公司对向某某予以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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