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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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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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