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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