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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